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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度)

发布时间:2016-6-5 11:41:0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度)


    


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战略性资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央决策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1216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一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真领会中央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坚定不移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初步探索出一条以高水平裁判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道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体现了中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决策的正确性。

一、坚持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做好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院的宗旨和特色。很多涉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建院伊始,我院就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发布了《加强司法保护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2014年1221日至20151231,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940件,审结3393件,结案率68.68%13名主审法官(包括3名院领导)人均结案261件,是2015年度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36倍。

(一)依法开展专利权纠纷案件审判。共受理专利案件2673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审结涉专利侵权案件1339件,加大专利侵权的遏制力度,着力拓展创新空间。加大调解力度。找准着力点,引导当事人以许可使用、合作开发等方式化解纠纷,一审专利侵权案件调撤率42.27%,推动了发明创造的应用和传播,实现案结事了。加强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申请的审查判断。对于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而申请诉讼中止的案件,合议庭根据证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可以作出判决的则继续审理,有效解决部分专利案件诉讼周期过长问题,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对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既避免创新和贡献程度高的专利权所受保护不足,影响市场创新动力,又避免创新和贡献程度较低的专利权获得过高保护,形成不合理的市场竞争障碍。

(二)依法开展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共受理著作权案件1704,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妥善处理著作权保护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依法审结著作权案件1582件,制裁侵权行为,激发文化创造活力。稳妥适用诉讼禁令。探索适用诉讼禁令措施,加强对动漫游戏、软件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我院审理的暴雪娱乐公司等原告诉七游公司等被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申请禁止被告向公众提供、传播、运营被诉游戏。经听证,确定原告胜诉可能性高,认为被诉游戏的上线势必挤压原告新推游戏的市场份额,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裁定发出禁令。提高证据保全的准确性。对于涉及软件编程等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对相关技术进行甄别和固定,提高保全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三)依法开展商标权纠纷案件审判。受理商标权案件429件,审结374件,有力抑制了商标侵权行为。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审结涉驰名商标案件16件。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惩罚力度。针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增强对侵权人的威慑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对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商标系列维权案时,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结合我院建议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全市的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依法开展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89件,坚持平等保护和依法办案原则,审结58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9件,审结14件,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13件,审结82件,有力打击了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完善现代市场体制机制。

(五)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化。严格审限管理,推动案件及时审结。及时发布审判运行态势,为决策、指导审判提供依据。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办案机制,成立速裁调解小组,对相对简单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随机分案与协调分案相结合,统一裁判尺度。加强一审息诉服判工作。统一法律文书体例、要素,提高裁判文书撰写质量。定期召开“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制定《关于民事案件诉讼调解指导意见(试行)》,加大调解力度,规范调解程序。一审案件调撤率42.28%、息诉服判率94.33%。强化二审对口业务指导功能。对类型化案件采取发函或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妥善解决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裁量幅度等知识产权审判难点问题。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省、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协商开展审前调解工作,12月16日,聘请首批社会调解员22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与高校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高校推荐优秀学生来我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我院推行的实习法官助理制度既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状况,也增强了学生的实务经验,与最高人民法院之后下发的《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精神相一致。

2015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坚持保护创新、市场导向和司法为民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典型新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加强“互联网+”时代特征典型案件的探索实践。互联网领域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面临着新的难题。面对“互联网+”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大胆探索,有益尝试,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向光林诉鼎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对数据储存服务器的网络服务以及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是否采信,对网络交易环境下如何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效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泽洪公司等诉菲音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近年来井喷式爆发的网络游戏是否侵犯改编权以及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典型意义。六度公司诉广东、茂名群英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对关键词搜索在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临界问题进行详细说理,阐明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和商业使用二者间的区别。

注意合理保护知名品牌。坚持严格司法,既充分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保护,又注意合理界定权利范围,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香奈儿公司诉杨翠英、羿丰公司以及诉文大香、凯旋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通过对帮助侵权条件的严格适用,认定商铺出租管理方应负的注意义务,加大对国际知名品牌的保护。样样好公司诉贡茶公司、贡茶虎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被诉侵权商标图形的使用方式角度进行细节分析,对明显攀附同行较高商誉、故意“搭便车”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保护知名企业的商誉。罗威欧公司诉采蝶轩公司、采蝶轩面包店、梁或侵害商标权和侵害著作权纠纷两案中,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商标法认定采蝶轩面包店是将“红鸟”作为卡通形象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不构成对罗威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其诉请;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则判令被告侵权。两案判决分别按照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注重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避免机械“一刀切”而产生过度保护问题。周记公司诉点红点绿茗点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虽然周记公司知名度较高,但综合考虑文化背景、消费习惯、使用意图和客观效果等因素,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周记公司诉请。

充分考虑诉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加强知识产权的市场导向理念,把赔偿与市场价值挂钩,以市场条件为参照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让侵权损害赔偿充分反映和实现该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实现赔偿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孙丽娟诉快尚公司、优岸美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认定被诉侵权人侵犯作者署名权的同时,充分考察服装设计领域的市场现状,参照市场定价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将者公司诉慧衍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有机结合知识产权对被诉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判决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小的难题。

加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解析说理。说理是裁判的精髓。通过制作逻辑清楚、说理透彻、认定事实准确的裁判文书,切实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和信服。毛家饭店公司诉天和酒店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阐明“毛家”这类包括有固有含义词语的商标,应该如何认定其显著性及保护范围问题。张耀宗诉王楚鑫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基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对“作者”和“设计人”的法律内涵和权利边界进行了充分阐述。汤臣倍健股份公司诉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广州添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的侵权判定方法,以及停止使用并禁止转让已注册商标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说理。

二、坚持先行先试,打造综合改革示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担负着探索司法改革和推动创新型经济的双重使命。我们凝聚改革共识,瞄准“可复制”,切实当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一)严格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依照《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省法院成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先后两次通过遴选方式选任出我院主审法官。以此为契机,我们根据中央深改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制定完善《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权责明晰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率先落实司法责任制。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以立足实际、积极有为和依法有序为原则,设计和推进以审判权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规范权力界限。制定《权力清单细则》,明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主审法官的权力界限,重点解决主审法官权责不清、杂务缠身、合而不议等问题,保障审判权符合司法规律科学运行。建立法官团队、完善审判责任制。组建1名法官+1名或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合议庭不设固定审判长,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即为审判长,履行审判长职责,其他合议庭成员按照审判权限和发挥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全类接触的原则分配案件,确保合议庭平等规范用权。废止个案汇报制和审批环节,法官、合议庭全权负责案件的裁判工作,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合议庭就相关法律和技术问题可自行选择向院长、技术调查官、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等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彻底根治审判权的行政化运作倾向,有效解决案件“判审分离”问题。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过滤机制。把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定位于研究法律适用和总结审判经验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具体个案仅就合议庭审理案件适用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规则不能形成决议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表决,最大限度减少上会讨论个案的数量,促进法官、合议庭积极履职、主动担责。我院自建院之初就开始落实和逐步完善的审判责任制改革,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度契合,《人民法院报》以《解构法官“权力清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调查》为题作了详尽报道。

(三)推进行政事务集约化改革。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推行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我院综合办公室以只有15名的政法专项编制统筹行使了其他中级法院60余项司法行政职能。在综合办公室框架下设立6个工作团队,按照“相对分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效率效果。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素质,部分法官助理还承担相关的调研、综合管理工作,搭建复合型的人才梯队;对于部分审判辅助、后勤保障事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解决。高效运转的集约化模式实现了人力资源的高效利用,有效防止了行政事务挤压一线办案力量。

(四)探索实施技术调查官、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为满足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需求,422日,在全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我院技术调查官首次参与庭审,协助法官查明与技术相关的事实,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加强提炼总结,与省法院联合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计与运行”的调研,为完善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素材。11月16日,研究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试行)》,探索专家委员会为法官审理技术类案件提供技术咨询,有效运用社会力量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进程。

三、坚持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树立“互联网+”思维,着力发挥信息化建设对司法公开的推动作用,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和便民服务,让人民群众拥有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一)积极推进审务公开。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至1231日,共计有1100件案件裁判文书公开上网,裁判文书上网率88.58%。开通网上庭审直播,网民可通过我院门户网站“庭审直播”栏目和微信客户端,实时同步观看庭审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二)积极拓展便民服务。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搭建包括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在内的信息平台,推动咨询、信访等业务上网,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在当地法院的积极协助下,探索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案件,通过视频同步技术,广州市以外的当事人可在异地全程参与庭审活动。设立便民诉讼服务处。我院跨区域管辖的专利案件案涉当事人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广州、佛山、中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其中涉上述四市的当事人的案件2111件,占受理专利案件数的78.97%。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1021日,率先在中山古镇设立诉讼服务处,服务中山全市及周边地区,通过远程视频接待,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查询、远程答疑、远程接访等便民服务。建立走访交流机制。通过调查走访、座谈研讨等方式,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了解企业创业发展中的司法需求,帮助增强维权意识,防范侵权行为发生,受到企业的欢迎。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首案开庭”“‘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专题宣传方案,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共在人民法院报、南方日报、知识产权报等主流媒体上刊发新闻稿件30余篇,有效传播了知识产权法治声音,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

四、坚持固本强基,建设一流司法队伍

加强队伍建设,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充实队伍,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有力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充实司法队伍,加强职业保障。坚持“以事业感召人,以感情留住人”,协助省法院遴选主审法官,选调和招录(聘)其他各类工作人员,为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人力保障。加大干部培养力度,10名主审法官获提任。积极为外地调入干警解决过渡性住房,妥善解决首批34名干警的住宿问题。探索以绩效考核为突破口的职业保障制度,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积极性。

(二)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增强严守“三严三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开展“四重温四增强”和观摩体验学习活动,开辟邹碧华精神学习专栏,引导干警“扎实谋事、踏实创业”。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集中学习党规党纪;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查摆“不严不实”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接受监督促进廉洁司法。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筑牢廉洁司法的“防火墙”。围绕办案纪律、司法作风开展专项审务政务督查,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监督。“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凝心聚力,在“我为法治代言——全国法院新闻发言人电视大赛”和全省法院学习邹碧华精神演讲比赛中,我院都取得好成绩。

(三)加强培训和审判研究,提高司法能力。围绕“书记员工作规范”“案件排期与电子送达”等内容加强审判辅助人员技能培训。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在我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探索研究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赔偿额度小的司法难题。成功竞标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课题——《商业特许经营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深圳法治论坛”和“中美知识产权峰会”上,4名主审法官受邀作专题演讲。在《法律适用》《中国审判》《人民司法·案例》《广东知识产权》等权威专业期刊发表30余篇理论文章、案例,2篇论文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3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采用。

(四)拓宽交流渠道,增进司法认同。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国内高校以及知名企业开展工作学术交流,议题涉及知识产权审判各领域。先后接待新加坡、美国等外事来访人员598人,分别选派5名主审法官参与国际司法交流、发表主题演讲,增进了解和互信,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

一年来,我们充分认识设立自身对于发挥司法示范效应、推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经验的决定性,时刻牢记公正审判是法院的生命线和首要任务,立足我院实际,积极寻求各方支持,推动了我院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稳步前进,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我院工作情况作出重要批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革顺利推进,审判质效提升明显。对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要进一步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为全国积累经验。12月22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报告》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表决,全票通过。20161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希望我院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有特色的现代化法院。

结束语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孟建柱书记、周强院长重要指示,在省委、上级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领导、指导和监督下,扎实工作,锐意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现新发展,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度)

 

案例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情与裁判】

龙井茶协会是案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茶叶)上的注册人。种茶人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标识。龙井茶协会认为种茶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种茶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第9129815号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的地域范围,其抗辩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不侵害龙井茶协会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侵害龙井茶协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种茶人公司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龙井茶协会的商标专用权,且种茶人公司亦未举证证实该茶叶具有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种茶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龙井茶协会享有的对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权利的茶叶,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种茶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在其制造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龙井茶协会享有商标权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使种茶人公司所称的茶叶的来源地属实,其亦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与启示】

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进行商品包装并销售,其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双重侵权行为的叠加,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在本案中,虽然商标注册人作为原告没有明确主张侵权人制造侵权产品,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行为人具有“制造”的侵权行为而不能适用商标法上的免除赔偿责任规则,这是适应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特点对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创造性适用,做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平衡,正确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本案判决厘清了在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纠纷中,销售者兼具制造以及销售侵权产品这种“叠加式”侵权形态的审理思路,同时,二审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茶叶集散市场上仿冒地理标志商标包装物品印制管理的监管缺失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应,广州市工商局部署全市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商标经营管理的专项治理,促进了行政管理法治化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2: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3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10月使用“汤臣倍健”字号。20099月,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695842号“”商标,并于201011月获准注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标识中的“汤臣倍健”文字与其企业字号“汤臣倍健”一致,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该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禁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广州添毅公司停止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定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汤臣倍健”字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福建汤臣倍健公司违反在先使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的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相关使用行为并非对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在依法使用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予以改判。

【裁判要旨与启示】

知识产权有其相应的权利保护范围。企业名称专用权在相应的地域和行业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本案中,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汤臣倍健”企业字号因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依法可获得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限于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如果一方对权利的使用突破了保护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是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标识,突破了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并侵犯了“汤臣倍健”企业名称专用权。就此,法院判令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依法使用时会与“汤臣倍健”企业名称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法院驳回了禁止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诉求。

另,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授予后,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民事诉讼来禁止注册商标的转让,而应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撤销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案例3:贝比赞公司诉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合肥超云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案[(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17号]

当事人

原告:贝比赞公司

被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超云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是ZL200980125622.4号“可折叠的婴儿车”发明专利权人,发现两被告在天猫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大量销售被告一生产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两被告侵权情节非常严重,且可能在得知本案诉讼后会转移或者处分其财产,将导致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分别冻结两被告180万元和20万元的财产,并向法院申请降低财产保全担保金的比例,按照保全标的的50%提供担保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未对保全担保金额是否与保全标的等额作出具体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可见,法律对于诉中财产保全并未规定必须等额担保,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担保数额。基于保全担保的作用在于保障错误保全将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而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交以及通过法院证据保全的证据,已初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胜诉可能性高,故要求权利人提供高额等值担保确已无实际必要。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按照保全标的的50%提供担保金的请求。

【裁判要旨与启示】

法律对于诉中财产保全并未规定必须等额担保。基于保全担保的作用在于保障错误保全将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而在原告胜诉可能性高的情况下,要求权利人提供高额等值担保确无实际必要性。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严格,但目前仍存在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在权利人提起财产保全时法院普遍要求其提供等值担保,便是权利人维权难的现实问题之一。在排除权利人滥用诉权的情况下,若案件实际情况符合胜诉可能性高等条件,适当裁定降低权利人的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比例,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4: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

【当事人】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Blizzard Entertainment, Inc.)

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原告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指控,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被告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禁止被告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禁令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禁令作出后,被告七游公司和被告动景公司自动履行了裁定,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在法院督促和释明后亦履行了裁定。被告七游公司和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后来持听证时相同的理由对禁令裁定提起复议,被法院驳回。

【裁判要旨与启示】

法院经听证后认为,被诉游戏的上线势必挤占原告新推游戏的市场份额。而且,网络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难以计算和量化。另外,被诉游戏还采用低俗方式营销,也会给原告商誉带来损害。法院裁定颁发诉讼禁令,审查了原告胜诉可能性、原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等内容。裁定还要求被告在禁令期间应继续为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近年来,涉及网络游戏,特别是涉及手机网络游戏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类案件中,如何贯彻诉讼禁令“积极慎重,合理有效”的司法政策,如何判断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禁令作出后如何保障游戏玩家的利益,均应慎重考虑。本案裁定毫无遗漏地顾及上述问题,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相关公众及业内人士对本案禁令裁定多持正面评价。本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个禁令裁定,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案例5: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ANEL)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大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香奈儿公司是“”、“”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与文大香签订商铺租赁合约,约定文大香承租华美达酒店首层商铺经营服装、皮具,并保证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香奈儿公司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文大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高档星级酒店身份、合同显示的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售假商铺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改判文大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裁判要旨与启示】

判断酒店对于其出租商铺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应当考虑酒店是否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以及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在认定酒店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商铺侵犯其他商标权的事实等因素。权利人发函告知不是认定酒店明知或应知侵权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服装市场、酒店等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屡有发生。商标权利人通常将商铺经营者与商铺出租方、管理方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商铺出租方、管理方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审理法院在判断商铺出租方对商铺经营者侵权是否明知或应知时,考虑了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出租方与商铺经营者的具体关系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了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探索了商铺出租方、管理方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对于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6蒋岚诉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4]

【当事人】

原告:蒋岚

被告: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蒋岚是专利号ZL201430189441.1,名称为“手机保护膜包装盒0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蒋岚认为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在蒋岚申请涉案专利前就已经投入生产、销售,向市面公开,主张先用权抗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子证据应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具体情况加以认定。被告为证明其在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提交了电子计算机上QQ空间相册、移动电话中的相关彩信及微信图片证据。上述图片电子证据分别储存在腾讯公司及中国移动的服务器上,该两家公司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互联网服务商,其网络系统较为稳定,文件上传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户无法对时间及上传至服务器中的图片进行编辑修改,可信度高。同时,上述电子证据取证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据形式合法,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公证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先用权抗辩理由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并未构成对授权专利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与启示】

电子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经查证属实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改动的隐蔽性,故对其采信与否需考虑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全面审查本案电子证据取证方式、具体网络服务商及其系统稳定性、数据修改的可能性及数据可信度的基础上,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对于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的认定及采信等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7: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29]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为“移动电源”名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作为制造商,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汽车移动充电电源,侵害其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充分结合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侵犯该涉案专利权的电源主机在实现整款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市场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认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为具有一定创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领域产品,而电源主机作为该款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整体外观的主要部分,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对实现产品的市场利润发挥主要作用。在此认定的前提下,法院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裁判要旨与启示】

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电源主机为被诉侵权产品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在实现整款产品的利润时发挥主要作用,因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视为主要侵权获利。

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侵权行为贡献率的考量,在判断侵权获利时,从影响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角度分析,充分结合侵害该专利权的零部件产品在实现整款成品的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以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与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与涉案专利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相适应。

 

案例8: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网元圣唐公司诉称: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古剑”“古剑奇谭”注册商标专用权,网元圣唐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权利和以其名义独立进行维权的权利。菲音公司是《古剑奇侠网页游戏系统》(简称《古剑奇侠》)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是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网元圣唐公司指控上述游戏名称“古剑奇侠”侵犯了“古剑”“古剑奇谭”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菲音公司辩称其没有将“古剑奇侠”四个字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游戏的名称使用,被诉侵权游戏名称无论从字体、图形搭配、颜色搭配、整体外观等很多方面与网元圣唐公司的商标标识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法院认为:“古剑”作为古代传统兵器,属于古侠类文学作品或者游戏中的常用元素,显著性较弱。而注册商标“古剑”保护的范围应以核定的范围为限,不得限制对“古剑”二字的正常使用。将游戏名称“古剑奇侠”与注册商标“古剑”相比较,从“古剑奇侠”的使用状态看,与注册商标“古剑”在文字字形、排列、图形外观以及颜色组合上均有明显区别,故二者不相似。将注册商标“古剑奇谭”与被诉侵权游戏名称“古剑奇侠”进行比对,从游戏名称“古剑奇侠”的实际使用状态看,虽然二者在“古、剑、奇”三字文字、读音、含义相同,但两者的艺术字体、文字排列、字体颜色和底色搭配上均不相同;“谭”和“侠”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更存在差异,故从整体上看,二者在文字、读音、字体、含义、颜色以及组合和整体编排布局等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近似。关于“古剑奇侠”与“古剑”及“古剑奇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问题。如前所述,“古剑奇侠”的使用状态与涉案两商标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艺术字体、指定颜色、文字排列方式以及所依托的渲染背景等组合而成的整体视觉上的差异较为明显,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不致产生二者出自同一系列来源的联想。关于“古剑”与“古剑奇侠”是否混淆的问题,经查,“古剑奇侠”名称虽然包含了“古剑”二字,但因“古剑奇侠”有特定的含义,且“古剑”商标并没有在相应核定的商品上实际使用,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裁判要旨与启示】

商标用以识别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通常用以识别商品的种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条文是关于商品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因此,商品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是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以及排列组合等视觉因素的组合属于独特的设计,并指定颜色,表明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有着明确的限定。因此,商标比对应以上述独特商标标识为准,否则将不适当的扩大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妨碍他人对相关文字正常使用的权利。经比对,被诉游戏名称“古剑奇侠”在实际使用状态下与注册商标“古剑”“古剑奇谭”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故二者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案例9: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

【案情与裁判】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取得图形注册商标2个服务项目的专用权: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其以“贡茶茶饮系列”为主要产品,通过自营和特许加盟经营方式从事奶茶饮品生产销售。2014年成立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同年成立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为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48月,样样好公司针对贡茶公司及贡茶虎门分公司在茶饮料产品销售和宣传资料中使用近似商标、采用近似风格的店铺装饰装潢、在网站进行加盟及业务拓展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贡茶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店、自营店或授权经营场所内、奶茶产品上均使用与样样好公司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均在广东省从事奶茶连锁店经营业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对贡茶虎门分公司的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贡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判后,贡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与启示】

通过拆分、重组等手段“加工”而成的商业标识,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有知名度的企业,易受到恶意仿冒商标的行为侵害,相似品牌往往利用无法被独占的标识,组合难以一目了然辨认的部分,在相关市场未成熟之时一哄而上,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本案对商业竞争中这类故意“搭便车”行为进行了惩处,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司法权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彰显,不仅在定纷止争,更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10: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1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亮

【案情与裁判】

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明亮签订紫蔷薇特许加盟合同,期限至20161112日止。20146月开始,紫蔷薇公司陆续与客户终止关于面包蛋糕的合作合同,向杨明亮发出书面函件、提供培训、赠送设备及退回剩余押金等。杨明亮认为紫蔷薇公司违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特许加盟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450593.5元。

一审法院认为,紫蔷薇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杨明亮实际经济损失89360元。紫蔷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杨明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紫蔷薇公司是在其自主经营的基础上提供经营资源,紫蔷薇公司停止履行合同后,杨明亮仍可继续经营,只不过失去了紫蔷薇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加盟费用应扣减后返还,品牌预期收益的损失计入违约金中。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当事人双方特许加盟合同解除,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返还杨明亮加盟费3000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

【裁判要旨与启示】

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解除后,被特许人仍在原场所经营原业务的,其装修费及设备款、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租赁保证金和基础设施维护费等运营费用,不属因特许人违约而产生损失,但是,不再被许可使用经营资源后,特许人收取的加盟费用应扣减后返还;而被特许人的品牌预期收益产生变化,经营效益变差的可能性较大,此部分应认定为特许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关键在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如何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进行认定、如何对未结算之事项进行处理。在特许经营合同存续期间,特许人构成违约,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所经营的店铺仍可继续经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同内容也表明被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自主性较高,即使双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的经营获利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本案的处理思路中,特别关注“经营资源”这种交易对象在合同关系中的价值,凸显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知识产权属性,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

 

(注:该白皮书同时以中文、英文、法文、日文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