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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小天才”系列案件中又一案件被判侵权赔偿50万

发布时间:2023-6-15 13:15:0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沪 0104 民初 21716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

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龙飞,男,1992  11  15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省遂平县和兴镇李屯村鲁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斯烁,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龙飞、上海寻梦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

 2022  11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3  3 

1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被

告鲁龙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斯烁,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

,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4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 900 元、购物费 109 元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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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 元,以上合计 546,009 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 14599115 号、第 19429417A 

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未

经许可,于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

非由原告生产的产品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的

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商品自 2020  8  6 日开始使用迪尼

乐小天才,并非所有销售金额都与侵权事实相关,销量存在刷

单,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迪尼乐小天才与涉案商标不近似,

被告不存在侵权故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第 14599115 号、第 19429417A 

商标的权利人,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4 类手表及第 9 类智能手表等,现均

在有效期限内。原告小天才儿童智能手表在品牌网、买购网

等平台同品类产品中排名较前。

被告自 2017  12  29 日至 2021  6  6 日在寻梦公司的

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店铺贝小兔。该店中出售的

商品 ID  1260284923 的智能手表销售金额截至 2021  6  6 

共计 6,724,681.27 元。前述商品使用过的名称大部分包括小天

文字组合,小部分包括小学生天才文字组合。原告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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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月购得该商品实物上无小天才标识,亦无其他商标及生

产商等信息。

店铺贝小兔 2021  6  7 日更名为讯领数码专营店

经营主体变更为深圳讯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控侵权商品

 2022  2  24 日被禁售。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 900 元、

购物费 109 元及律师费 5,000 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

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

种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使用了与涉

案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或近似,被告的

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

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

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

商品销售金额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

合理费用,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确定金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龙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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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260 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24 元,被告鲁龙飞负担 8,93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

权法院。

  

王维佳

   

  

吴诗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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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

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

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

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

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

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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