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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一点点”诉“快乐一点点”商标侵权判赔20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 0112 民初 11143 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创大道2817号之一 3楼。
法定代表人:徐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羽琦,该公司员工。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公司”)诉被告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道拓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根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和被告渠道拓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羽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根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实体门店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停止并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自用或违法许可他人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律师费30000元,以上合计10308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1點點”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原告是由台湾的宏美控股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25日投资设立的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专业从事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以及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原告是“1點點”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9月1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楼更深经核准注册取得第786233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等;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2016年3月8日,楼更深申请注册了同上述商标基本相同的第1924127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同上,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上述商标广泛用于原吿遍布全国各地的“1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截至2019年5月17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在全国已有加盟店铺2000余家,遍及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南、四川、北京、安徽等多个省市,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极高。
由于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进而被大量假冒侵权。为有效制止侵权,商标注册人楼更深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 2018年7月6日,签署书面《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维权形式包括投诉、举报及诉讼等。
二、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网站大量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及招商,自营及特许他人在其店铺及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均构成侵权。被告于2015年9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且位于具有餐饮基地之称的广州,专门从事餐饮品牌行业,对原告权利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十分清楚。被告利用原告“1點點”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在其官方网站的招商推广及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标识,且被告在“门店展示”项目中使用与原告实体店铺完全相同的“
”标识,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联系,却极力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关联,侵权故意十分明显。被告通过网络宣传进行招商加盟,授权全国各地多家加盟店使用
标识,在百度搜索引擎内输入汉字“一点点加盟”被告的推广信息名列首位以吸引投资者加盟并收取高额加盟费。至2019年4月24日原告取证时,被告的官方网站介绍其有全国连锁门店共3000余家,按每家加盟店收取品牌合作费10万元计算,获利上千万元。
原告就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分别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2019年5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出具了(2019)深盐证宇第3326号公证书,对该侵权行为予以证据保全。
三、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品牌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已明知其侵权的情况下仍在其官方网站平台大量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1點點”商标进行宣传并大肆招商,且故意误导相关公众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侵权恶意明显。其通过搭便车、傍名牌以及虚假宣传不正当抢占原告品牌所建立的市场知名度和潜在市场份额,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渠道拓展公司辩称,首先,我司不是争议项目运营方,只是广告招商服务方。我司不是广告主,也不是项目实际经营者,更没有自营该茶饮项目,我司的主营业务是:接受餐饮公司委托,将各公司的餐饮项目招商资料及宣传广告,在大搜平台、流量平台及各种新媒体平台进行投放,然后由这些可以获取流量的平台进行发布,我司在获取了流量后,再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转交流量或者是替委托人进行前期的信息对接和磋商服务,让潜在客户亲赴每个委托人经营处进行现场考察,然后由该客户与项目方自己洽谈并签署合同。我司与经营者只是委托服务关系。双方各自经营,自负盈亏,不是投资合作、参股控股的隶属关系。
其次,关于原告诉称我司侵权与事实情况不符。1.快乐一点点商标是项目经营者即广告主自有的注册商标。我司也是在获得授权后使用的。2.原告在公证时用“-点点加盟”作为搜索词进行搜索,搜到我司就说我司侵犯商标权,这是不公允的。实际上这个不是我司侵权呈现的结果,是百度搜索引擎自动匹配后产生的结果,我司在百度上推广的品牌叫“快乐一点点”,原告输入“快乐一”时下面会出现快乐—点点,输入“快乐一点点加盟”“一 点点加盟”时,搜索引擎都会自动匹配出我司的推广链接。所以这不是我司能决定的是由推广平台、百度搜索引擎自动匹配后的结果。3.原告的官网在滚动页面有申明,在公告页面也有声明。声明的大致内容是“一点点没有任何关联企业,没有上门咨询,也没有加盟咨询”等内容。我司认为不会发生混淆,我司的链接推广并没有剥夺原告的潜在交易机会。4.原被告双方项目的客户群体根本定位不一样。原告的前期费用虽然只要92000元, 但是原告店铺位置商圈要求高、人员配置较多、店铺面积大、原材料采买管控严格,没有七八十万根本开不起来。被告受托的快乐一点点项目的加盟费28888元还包含培训、学习、开业大礼包、设计等诸多服务,同时商标授权还是免费的,项目方也不要求客户强制购买物料。原告是特许经营模式,被告卖的是合理的性价比服务,客户群体也不会重叠,加盟快乐一点点的客户根本没钱加盟原告。
再次,赔偿金额完全是于法无据。原告将广告宣传直接视为事实情况是断章取义的,项目方因为失误将开店目标说成了开店数量,我司未认真审核就提交给百度。我司在收到法院材料后立即进行了错误纠正。快乐一点点目前没有一家实体店。
最后,我司将推广材料给百度,正常情况如果有侵权百度是不会帮我们发布的,会通知我们更改资料,百度没有通知更改材料而且平台也发布了.我司认为在此次事件中,我司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发布者,不应当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我司替项目方招到一个客户才获利2千多元,还要扣除成本,利润极其有限。原告将我司视为最后收益者,既不追究广告主项目经营者,也不追究拿了大部分广告费的百度公司,极其不公。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楼更深E120494950经核准注册了第7862330号“
”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馆、餐厅、咖啡馆等,有效期自2012年9月 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楼更深E120494950经核准注册了第19241271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咖啡 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等等,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 日至2027年4月13日。
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6日,楼更深与生根餐饮公司分别签订《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将第7862330号 “
”、第19241271号“
”商标授权给生根餐饮公司,许可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期限自授权书签订之日起至授权方不再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或注册商标被注销时为止,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楼更深同意生根餐饮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和对于针对“1点点”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为投诉主体、举报主体、报案主体、诉讼原告及其他的维权主体等,且同意该维权所得的收益归于生根餐饮公司。
(2019)深盐证字第332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24日,生根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平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称为维护生根餐饮公司的合法利益,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9时34分,黄丽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一台连入Internet的合式电脑进行操作,在地址栏上输入"www.baidu.com”,链接进入,输入"一点点加盟"进行搜索,点击页面从上至下第二个搜索结果“2019奶茶加盟-全国招商网-首页-总部直招”链接进入,页面首页
标识,饮品的杯身图案上也印有该标识,上面有“台湾鲜奶茶” “源自台湾 传承经典 业内知名品牌代表 优质奶茶实力派”等字样,其中门店展示中的门头招牌上有
等标识,对上述过程进行拷屏后保存至“2019. 04.24渠道公司网页公证”的文件夹中,命名为录像。公证人员将上述过程取得的文件夹刻录成光盘.
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进行比对,第7862330号商标为艺术字体的阿拉伯数字“1”与文字“點點”组成,其中“1”加粗,“點”下面为从左至右逐渐变大的圆点,右边的口为正方形,
第19241271号商标为艺术字体的阿拉伯数字“1”与文字“點點”组成,其中“1”加粗,“點”下面为从左至右逐渐变大的圆点,右边的口为圆形。被诉侵权标识一为艺术字体的阿拉伯数字“1”
与文字“點點”组成,其中“1”加粗,“點”下面为从左至右逐渐变大的圆点,右边的口为圆形,在“點點”上方有“快乐”两个字,每个字外面都分别用圆图包围。被诉侵权标识二为艺术字体的阿拉伯数字“1”与文字“點點”组成,其中“1”加粗,“點”下面为从左至右逐渐交大的圆点,右边的口为圆形。
生根餐饮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在“一點點”的右上方有圆圈的“快乐”字样,但该字样与“一點點”比较,其位置、大小、表现形式均不相同,可以作为广吿语而不作为商标标识的部分,而突出使用的“一點點”文字与权利商标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
渠道拓展公司确认商标存在近似,但认为是广吿宣传需要,
其不是广吿主,也不是广吿发布者。为此提交了其(乙方)与案外第三人广州欧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委托招商服务框架性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履务的品牌《快乐一点点》,乙方为甲方自营的餐饮项目提供互联网推广、招商洽谈、信息技术等服务,为甲方寻求对其项目有投资意向的加盟方,为甲方与加盟方之间签约进行沟通、协调等服务。该茶饮项目加盟费为28888元,甲方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后,甲方按该加盟费的15%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5日。
第21442651号“快乐一点点”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欧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各办宴席、养老院,饭店等等。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广州欧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将"快乐一点点”商标授权给渠道拓展公司进行百度推广,使用时间为1年,不允许再次授权给第三方。
生根餐饮公司提交的注册商标査询结果显示,渠道拓展公司于2018年7月4日曾申请“1点点”的文字商标被驳回。渠道拓展公司陈述其是受客户的委托,仅是帮客户提交材料,不管最后的结果。
生根餐饮公司提交了特许经营合同、其开店门店的统计表和通讯录等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很髙。其主张为维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8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等证据证明。
渠道拓展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1點點”品牌奶茶的门店统计和通讯录、商标注册信息査询、委托服务协议、商标授权书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过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渠道拓展公司是否侵犯了生根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若构成侵权,渠道拓展公司需要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渠道拓展公司是否侵犯了生根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笫四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楼更深为第7862330号和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本案中,楼更深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将涉案注册商标许可给生根餐饮公司使用,并明确授权其可以以自身名义作为诉讼原吿进行维权,故生根餐饮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吿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后者图形的构图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吿在先注册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过比对可知,被诉侵权标识-
与笫19241271号“
”和第7862330号“
”注册商标都为艺术字体的阿拉伯数字“1”与文字“點點”组成,共中“1”加粗,“點”下面为从左至右逐渐变大的圆点,其中第19241271号“
”商标右边的口为圆方形, 笫7862330号“
”商标右边的口为方形,区别在于被诉侵权商标“點點”上方有“快乐”两个字,毎个字外面都用圈圈包围,与下方的“1點點”相比,字体和在整个标识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是主要识别作用的应为“1點點”,且都是用在茶饮品店上,在文字组合、字样及排列上极为近似,故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一
与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
标识二
为艺术字体的阿拉伯数字“1”与文字“點點”组成,共中“1”加粗,“點”下面为从左至右逐渐变大的圆点,右边的口为圆形,与第19241271号商标相同,且与第7862330号商标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渠道拓展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生根餐饮公司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渠道拓展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渠道拓展公司主张其拥有合法的商标授权,但是根据其提交的与广州欧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商标授权书以及商标注册证来看,注册的商标为“快乐一点点”文字商标,授权的商标也为“快乐一点点”,与被诉侵权标识有非常大的区别,渠道拓展公司陈述其为多家餐饮公司提供招商服务,应当知道“1點點”奶茶的知名度及商标情况,且其也承认有傍大牌的故意,故本院对渠道拓展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且可以合并适用。故生根餐饮公司有权要求渠道拓展公司停止侵犯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及实体门店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停止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自用或违法许可他人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关于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冋、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生根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渠道拓展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情况,应结合以下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在茶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遍及全国;2.渠道拓展公司明知使用的标识可能构成侵权,仍然在网站上使用,具有主观恶意;3.渠道拓展公司在网站上进行宣传,影响较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但未有证据证明其成功招商的数量;4.生根餐饮公司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综上所述,本院酌情确定渠道拓展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専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笫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笫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及实体门店使用与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停止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自用或违法许可他人使用与第19241271号、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被告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
驳回原吿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7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346元,由被吿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31元。上述受理费巳由原吿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缴,被告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原吿同意被吿在判决履行期间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周荧辉
人民陪审员
尹建华
人民陪审员
罗伟红
二O 二O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云



















